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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摩托车在中国和东南亚衰微,无奈使出专利杀手锏。然而此事又集中体现了在中国境内经营的跨国公司关注的核心:在一个假冒伪劣泛滥的市场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7月25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间木板房里,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对簿公堂,颇惹关注。
双方的法庭辩论话题是本田公司的速可达摩托车(KCW)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成立进行。这项专利权纠纷所涉及的三家中国摩托车企业: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华日(集团)公司、河南黄岩华日集团新乡摩托车有限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也出现在法庭辩论现场。
这是自2001年9月17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三家中国摩托车企业的请求,宣告本田KCW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以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裁定不服,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委员会提起的行政诉讼,强烈要求法庭撤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宣告,要求确认HONDA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认为中国的三家公司“偷”走了本田外观专利的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岩本先生表示:“是我们带来了最原始的设计,因此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利。”
海外媒体反应强烈
7月25日,包括路透社在内的海外媒体均表示,此事件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政府反复强调要加强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后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在中国境内经营的跨国公司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一个假冒伪劣泛滥的市场上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据介绍,本田公司曾在1994年3月在中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KCW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在1998年和1999年,上述三家国内摩托车公司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其专利无效。理由是1992年台湾的摩托车厂家先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该外观设计与本田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1年9月做出本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裁决。
记者了解,7月25日在此案的一审第一次开庭,法庭辩论的焦点就是界定本田的KCW与台湾厂家的外观究竟是相同还是不同。本田公司的律师表示,虽然本田KCW外观与台湾阳光摩托车在产品固有形态和基本构成上没有太大区别,但是,根据该公司在中国的南、北地区进行的消费者问卷调查显示,消费者在购买时所追求的是在这种基本造型上所施加的变化。正是本田公司KCW外观设计上所施加的这些变化构成了消费者购买的主要选择,因此应该作为专利受到应有的保护。
法律专家认为,本田公司只有在说服法庭认可其外观与台湾阳光摩托不同的条件下,才能重获其专利,也只有在重获其专利的条件下,才可能对中国的涉嫌侵权的企业提出诉讼。
但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北京首席代表岩本先生在采访中,既没有表示重获专利后会否对中国的三家摩托车企业提出诉讼,也没有表示该诉讼案是否会影响本田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计划。
目前,该公司在中国已经有7个合资企业,据了解,另一个新的广州轿车出口基地项目正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中。在该项目中,本田有望首次突破外资汽车企业50%股比的限制,在合资企业中绝对控股。
两难处境
日本知识产权局的一位官员对《财经时报》表示,该案发生在中国刚加入WTO的背景下,显得特别敏感。无论是本田还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哪方最终胜诉,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都是一件尴尬的事情。
“现在中国法院的处境很微妙,因为它的判决将关系到中国工业发展的前景,如果他判本田胜诉,那么中国国家专利局的威信将大打折扣,而如果本田失败,中国正在为之努力的打假工程将遭受到沉重打击。”他说。
“这个案例将为越来越多的正在中国寻求专利权保护的外国企业树立一个先例。很多跨国公司都会非常关注该案的结果。”代表本田公司的律师事务所里一位律师表示,“我们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中国国家专利局没有正式就此事向《财经时报》发表评论。
但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胡司长作为国内专利权专家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表示:“‘民告官’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无论是提出无效的请求还是提出侵权的起诉,都是正常的法律运用程序。正是为了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权威部门‘一言堂’,所以法律才补充了一个行政诉讼的权利作为企业的急救措施。”胡又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WTO的民主原则。”
据他介绍,中国对包括外观设计在内的知识产权的授权目前使用的都是推定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初步审查时并没有做实质性的审查,而是推定。这是法律许可的。正是这种相对的推定就使得获得的权利十分不稳定,任何第三方对授权都可以提出问题,法律也允许对已授权的专利宣告无效。
胡同时认为,本田公司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成立的理由很多都是基于人们的一种感觉,而不是实质上能界定的,不同的人理解会不一样,因此,最终的判断权只能交给法院来裁定。
胡不认同此案的发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之说,“这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谁对谁错。”他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马姓法官也表示,外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在胜诉上有相同的机会,不会区别对待。据介绍,这不是第一例外国公司状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司。在中国加入WTO前后,每年都有2-3例类似的案例发生。
中日摩托车之战激烈
近年来,中日摩托车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激烈竞争和此强彼弱是此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自2000年以来,本来在东南亚市场上一统江山的日本摩托车企业受到中国摩托车企业的猛烈进攻,至2001年年底,中国企业已占据了近80%的东南亚摩托车市场份额。而在中国,由于日本摩托车在价格上比国产摩托车高出2至3倍,因此现在国内市场上的日本原装车已经几乎绝迹。有数据统计,目前日本摩托车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已退至不到10%。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状告中国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是日本车系在价格上无法与中国相抗衡而出的无奈一招。
据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我国摩托车年产量已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4.9万辆,发展到现在的1236.7万辆,占世界年产量的近50%。但是,由于日本企业大打专利战,我国摩托车重镇重庆摩托车出口大幅下滑,今年第一季度出口额同比下降了45.3%,出口数量同比下降了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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